(原标题:定州法院保障法官合法权益 依法对辱骂法官行为进行惩戒)
近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肆意辱骂法官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马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书。马某对其违法行为表示悔过,及时向办案法官表示了歉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缴纳了罚款。
基本案情:11月7日,定州法院民事法官依法审结原告马某与被告马某2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某在收到判决书之后,因对判决内容不满,认为法官没有按照其所主张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判决,于11月9日8时21分许拨打办案法官电话进行质问,并在电话中肆意对办案法官实施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行为,经法官劝告制止后才停止。
处理结果:定州市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启动法官权益保护程序,由司法警察大队以“司惩”号予以立案,并及时开展证据的收集、固定等工作,依法传讯了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马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办案法官表示了歉意,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主动缴纳罚款。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法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马某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官依法履职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定州法院对马某的行为依法予以惩戒,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切实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有力捍卫了司法权威。在此郑重提醒,任何时候都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严格遵守诉讼秩序,切勿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