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博野有人在津石高速放烟花,成功吸引警察的“围观”!拘留!)
按照博野县政府规定,实施全年全域禁燃烟花爆竹,严禁非法制贩、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近日,博野警方连续查处多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对违反规定,非法制贩、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案例一
2022年12月10日16时40分许,在博野县北外环公路与博成街交叉口红绿灯处,杨某某驾驶面包车非法买卖并运输烟花爆竹23箱, 被民警当场查获(已依法收缴并销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0条之规定,对杨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
案例二
2022年12月10日10时30分许,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董某某在博野县博野公园东侧入口处,燃放自己私自购买后储存的加特林烟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0条之规定,对董某某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三
2022年12月13日16时许,民警对徐某某经营的某超市进行搜排爆检查时,发现某超市非法买卖烟花爆竹,我所民警依法将非法买卖的烟花爆竹查处,共查获烟花爆竹5箱(已依法收缴并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0条之规定,对徐某某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四
2022年12月10日18时许,赵某某在津石高速博野东收费站燃放自己私自购买后储存的烟花爆竹,并在网上发布视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0条之规定,对赵某某拘留五日。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