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案”说法┃“假车牌”揪出连环案,三人买卖“黑车”被绳之以法)
近日,蠡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对涉案嫌疑人雷某某、蔡某某、刘某某,向蠡县法院提起公诉,并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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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0年12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现代瑞纳汽车在蠡县某商场附近行驶,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发现该车悬挂车牌疑似假牌照,遂示意其停车并要求其出示行驶证和驾驶证,刘某某不能按要求出示证件,引起警方察觉。通过检查发现该车车架号被人为涂抹,后经公安机关在系统中查询,该车辆系2016年被盗车辆,该车经鉴定价值4万余元。后刘某某交待了在没有正规交易手续的情况下,从蔡某某处以人民币八千元的价格购买此车辆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移送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发现,刘某某上线蔡某某2016年的时候想买辆便宜车,便从网站上搜索到了涉案车辆的出售信息,与出售人约定了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以一万元的价格完成了车辆交易,也未索要任何车辆手续,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出售给了刘某某。警方通过调取蔡某某同该出售人的交易记录,将视线锁定到了雷某某身上,雷某某曾多次因出售盗抢车被判处刑罚。雷某某到案后交待了其从上线岳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被盗车辆并出售给蔡某某获利的犯罪事实。后雷某某、蔡某某与刘某某并案审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触犯法律,迟早会被法律制裁。
蠡县检察院以雷某某、蔡某某、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雷某某、蔡某某、刘某某三人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刘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购买机动车一定要到正规场所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管好发票单据。对于他人在黑市出卖没有合法手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被盗痕迹明显的机动车一定要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既不纵容犯罪分子,也让自己远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