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直隶君说法 | 彩礼如何返还?法院以案释法 —— 李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李某向阜平法院起诉称:2020年4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共同生活,2021年12月中旬,按照当地习俗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13.35万元,半个月后因为性格不合等种种原因,原告与被告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辩称:对于礼金是否返还,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子女等情况。原、被告于2019年10月份订婚当日双方共同购买三金等首饰,花费1万余元,半月后被告离开原告家时所有首饰均未带走。且从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订婚时候的彩礼虽然打入了被告银行卡,一直用于两人共同生活,且至今所剩无几,仅剩2万余元,原告要求返还全额并不合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阜平法院城南庄法庭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官调整工作思路,在做好释法明理的前提下,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5.3万元,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亦将案款及时支付原告,双方当事人好聚好散,二人均对法院工作表示理解支持。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所以,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符合公平原则。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