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民至上•示范创建】“醉”有应得!博野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近日,博野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被告人王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1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和兄弟朋友一起喝酒,酒足饭饱后心存侥幸心理驾车回家,中途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其抽血检验,血液乙醇含量为217.69mg/100ml。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属于醉驾状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温馨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朋友烧烤聚餐多,酒后驾车要不得。
希望大家以案为戒,敬畏法律,不心怀侥幸,不以身试法。
远离酒驾醉驾,是对自己和他人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