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发放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
保定市发放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保定晚报讯(记者李扬 通讯员于金凤)3月11日,市民李先生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拿到了保定市第一张居住权登记证明,这标志着《民法典》中新增用益物权——“居住权”登记在保定市正式落地实施。
据了解,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居住权登记的开展,为养老用房保障、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为保障弱势群体“安居”提供了法律保障。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尽快落实居住权,保障“居者有其屋”,进一步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该中心积极探索研究,在吸收南方城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结合保定市实际情况,制定发布了《保定市国有土地上住宅居住权登记办法(试行)》。同时,为确保新规顺利实施,登记中心还深入分析居住权登记业务流程,开展业务培训,制定申请表格和询问笔录,为推动居住权登记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民法典》和《保定市国有土地上住宅居住权登记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遗嘱方式及生效的法律文书设立。有居住权设立需求的市民可携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经公证的居住权遗嘱、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民服务中心大厅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