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胜德医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类型:唐山胜德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对外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违法事实: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于3月9日在路北区胜德医养中心药房部购买胃肠安丸,此药品在2025年2月24日已过期。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西侧唐山陶瓷集团陶瓷机械厂南侧1号商业楼的唐山胜德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药房部发现了一盒达仁堂胃肠安丸(生产日期:2023.02.25;产品批号1680003;有效期至2025.02.24;药品标识码:8362462;序列号:0004701673435),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过期药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于2025年3月10日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对外开展医疗和养老服务,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药品进销台账和医保销售记录后发现,该盒达仁堂胃肠安丸(生产日期:2023.02.25;产品批号1680003;有效期至2025.02.24;药品标识码:8362462;序列号:0004701673435)由该公司药房部于2023年9月18日以49.8元/盒的价格从国药乐仁堂唐山医药有限公司处购进,并于2025年3月9日以49.8元/盒的价格给举报人使用,在举报人发现该药品过期后为其退货,存放在药房部。同批次达仁堂胃肠安丸共购进10盒,剩余9盒均在超过有效期前使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对外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以及《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HEBMPA-C-1-003;生产、销售、使用劣药;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轻”中: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购进渠道合法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通过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外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以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