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米兰达瓷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类型:唐山米兰达瓷业有限公司涉嫌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案。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唐山米兰达瓷业有限公司,网页所售商品宣称是“专利”但却未标专利号,属于虚假广告。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112号的唐山米兰达瓷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在唐山米兰达瓷业有限公司的电脑上打开其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经营的商品(唐山陶瓷碗盘碟勺套装批发家用釉中彩骨质瓷餐具餐盘欧式风乔迁礼品)页面,发现该商品销售页面的商品属性中标注“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黔作登字2024F01306650)”字样。当事人当场提供不出该页面商品的专利的相关依据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外发布标注“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黔作登字2024F01306650)”字样的广告,并消除影响。2024年12月3日,经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此广告是唐山米兰达瓷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开始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发布的,该页面下就这一种商品,页面上标注的“专利号(黔作登字2024F01306650)”是版权局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号,当事人在发布网页时以为这个号就是专利号,所以填写了。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处罚依据:当事人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