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清偿谢洪升等88名农民工劳动报酬4385940元,未提交农民工签字确认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曹妃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罚款人民币90000元。
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清偿谢洪升等88名农民工劳动报酬4385940元,未提交农民工签字确认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曹妃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罚款人民币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