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未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一章第六节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警告;罚款20000元。
(来源:信用中国)
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未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一章第六节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警告;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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