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第二医院未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违法行为类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目,警告;罚款20000元。
(来源:信用中国)
唐山市第二医院未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违法行为类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目,警告;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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