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利康医院,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涉嫌含有涉及医疗技术的广告语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发布含有涉及医疗技术的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对其适用从轻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序号9较轻情形:“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