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