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上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处罚机关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友中街2号
联系电话:2323870
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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