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金罚决字〔2024〕3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
首钢京唐支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行政处罚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3号)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
首钢京唐支行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唐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金罚决字〔2024〕3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
首钢京唐支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行政处罚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3号)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
首钢京唐支行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唐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