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金罚决字〔2024〕3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
首钢京唐支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行政处罚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3号)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
首钢京唐支行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唐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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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金罚决字〔2024〕3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
首钢京唐支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行政处罚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3号)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
首钢京唐支行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唐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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