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烨华大嘉福超市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8日在唐山尚九酒业有限公司购进38度草原天路白酒(150ML)12瓶,进价5.87元/瓶,进货金额70.44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共计售出涉案商品8瓶,售价6.9元/瓶,销售额55.20元。剩余38度草原天路白酒(150ML)4瓶,违法所得8.24元,货值金额82.8元。经查,当事人销售的38度草原天路白酒(150ML)标签标注执行标准:GB/T10781.1-2006,该标准于2022年4月1日废止。涉案商品为2022年6月15日生产,当事人销售的38度草原天路白酒(150ML)上的标签应按照国家标准GB/T10781.1-2021标注。当事人在其经营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捌元贰角肆分;2、没收38度草原天路白酒(150ML)4瓶;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