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卫医罚决字﹝2023﹞第JZ003号)指向了唐山市第二医院,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显示是2023年3月27日。
处罚决定书(唐卫医罚决字﹝2023﹞第JZ003号)显示:唐山市第二医院发生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由于﹝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未对此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此违法行为不再引用﹝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警告。
据相关资料消息,2022年3月7日的文号“唐卫医罚决字〔2022〕第JZ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唐山市第二医院发生一起四级医疗事故,编号2021-018,患者潘某某,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以警告,处罚单位为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