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世医堂中医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发布时间: 2021-10-22 13:53:27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行罚【2021】116号
当事人:唐山世医堂中医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ECK1L8W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底商172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1年9月14日,我局依据唐山广播电视台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线索,确认该电视台发布的“707复合酶”药品广告系当事人委托发布,经核查发现:“707复合酶(五仙膏)”专题声频广告形式,所宣传的产品系江苏七〇七天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707复合酶(五仙膏)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2020761。2021年4月至5月期间,当事人与唐山广播电视台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2021年4月10日至5月13日、2021年5月15日至6月17日期间在FM91.7频率20时30分至21时30分时段发布“707复合酶”声频广告,合同约定:广告样带由当事人提供,广告样带时长60分钟,约定广告费用分别为1500元,合计广告费用3000元。2021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底商172号唐山世医堂中医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地大门紧锁已无经营迹象。2021年9月23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就发布“707复合酶(五仙膏)”声频广告进行了询问调查。2021年9月1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调查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五仙膏是江苏七〇七天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甲类OTC药品。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036,药品说明书中功能主治:健脾开胃、滋肾清肝、益气生津、清利头目。用于肋胀脘痞、消化不良、耳鸣目眩、记忆衰退、口干津少、四肢无力。该药品的声频广告批准文号为:苏药广审(声)第250816-02074号,批准广告时长59秒,审核广告内容为:707牌五仙膏是甲类OTC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2020761,由人参、白术、茯苓、菊花、枸杞子、地黄、麦冬、陈皮、葛根、蔓荆子、六神曲、辅料为蔗糖生产而成。健脾开胃、滋肾清肝、益气生津、清利头目。用于肋胀脘痞、消化不良、耳鸣目眩、记忆衰退、口干津少、四肢无力。本品为黑褐色稠厚的半流体,味甜,口服,一次30克,早晚各一次。【不良反应】尚不明确 【禁忌】尚不明确,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生产企业江苏七0七天然制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0日至6月17日期间,委托唐山广播电视台每晚20时30分至21时30分在新闻广播91.7频道播出“707复合酶”五仙膏药品广告,该音频广告内容如下:“女患者称:我们也找不到这治病的好方法,这遇到你了,我还是挺幸运的,你把我救了,把我从死亡的边缘拉了回来,特别感谢你。专家回复:别客气老人家,这样咱们讲一讲用了707复合酶的之后的具体变化。女患者回复:变化可快了,没想到会有这么好的效果能够,这么快的速度病情好起来,用了一两天我就感觉轻松了很多,感觉胃口变好了。专家回复:你这见效够慢的,707复合酶分子量特别小,只有80道尔顿能够高效快速的吸收利用,绝大多数的患者,在使用一个小时至两个小时之后就会得到明显的变化,你这一两天都算慢的,因为你岁数大有关系,那接下来得变化呢,女患者回复,用了半个月左右的时候,吃饭也能吃了,而且特别痛快了,关键我能上来气了,睡觉也好了,不会憋醒了,一晚上能睡六、七个小时,看啥东西也不会心烦了,我就感觉我重活了一次,用过一个半月之后,我现在可好了,可以在屋里活动走走,收拾一下屋子,出去遛弯也可以了。专家回复:用对了方法带来这么好的效果,生活发生了改变,痛苦也不存在了乐乐呵呵的,老人家啊,你以前是常规治疗,你包括支架搭桥都做了,这么实事求是的讲,他没有解决根本发病的原因,现在有了更为先进的治疗方法就是707复合酶,700多种活性酶,而且针对冠心病的治疗,落实到几个方面一是溶栓,二是净血,三是修复血管,四是改善心肌功能,通过多种活性酶来全方位的治疗冠心病,其他任何方法达不到的。80天的时候,给你换了一颗新的心脏。用到60天左右的时候,把波立维和阿司匹林都可以停掉。”等虚构“707复合酶,通过多种活性酶来全方位的治疗冠心病”与药品实际功效不符的内容;同时以患者服用“707复合酶”五仙膏的名义宣称该药品的神奇效果等广告内容。以上音频广告由当事人提供制作,广告费用共计3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唐山世医堂中医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具有合法主体经营资格及作为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
证据二、***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具有合法身份;
证据三、2021年9月23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外发布“707复合酶(五仙膏)”药品声频广告的详细情况;
证据四、从当事人处提取的“707复合酶(五仙膏)”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五仙膏药品包装及说明书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涉案药品功能不符的事实。
证据五、经当事人确认的声频广告内容摘录证明其发布的声频广告内容与药品实际功效不符;同时虚构患者服用707复合酶“五仙膏”药品神奇疗效的事实;
证据六、从当事人处提取的《唐山广播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唐山新闻广播91.7频道发布“707复合酶(五仙膏)”广告与唐山广播电视台签订的广告合同复印件证明,广告费发票金额共计3000元的事实。
证据七、提取与当事人处的“五仙膏”药品注册证及生产厂家资质证明,该药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
证据八、复制提取于唐山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卷中的,2021年8月4日对唐山市广播电视台制作的现场笔录,证实了“707复合酶”音频广告系当事人委托发布。
本局于2020年10月11日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10月18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含有夸大内容的“707复合酶”(五仙膏)药品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将涉案广告撤回,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相关证据,且该店铺已暂停营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客观情况,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从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的要求,建议裁量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3000元3倍的罚款,即罚款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到唐山市财政局专用账户(缴款方式详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