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禾丰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发布时间: 2021-08-23 09:01:10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行罚〔2021〕94号
当事人:河北百禾丰化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398813350R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年6月15日,我局接到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公市监移字[2021]147号),函称我局辖区生产企业河北百禾丰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经该局监督抽查委托检测结论为磷、总养分不符合GB/T15063-2009的标准要求。2021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百禾丰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当日生产车间未组织生产,库房内未发现抽检样品同批次(20210320)产品;现场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计划通知单、检验原始记录等资料。该公司法人称公司生产的产品一直都是以销定产,应客户需求下订单再进行生产。经查,2021年3月20日,该公司应公主岭市卓越农资商店张卓的需求生产了规格为40kg/袋的复合肥料(26-10-15)10吨,经出厂检验合格并于当日售出。2021年3月22日,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批次产品委托抽样送检,经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为:磷、总养分不符合GB/T15063-2009的标准要求。依据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中第6.5.3项规定,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6月28日,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其对2021年3月20日生产的规格为40kg/袋的复合肥料的《检测报告》结论无异议,进一步确认了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局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于询问当天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生产不合格的复合肥料。
经核查认定的事实:该公司2021年3月20日生产的规格为40kg/袋的复合肥料(26-10-15)共计10吨,全部销售给公主岭市卓越农资商店。该批次产品生产成本1921元/吨,销售单价1980元/吨,故货值金额为19800元,违法所得为5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计划通知单、成品入库单复印件、河北百禾丰化肥有限公司销售提货单、销售出库明细表、辅助明细表、河北百禾丰化肥有限公司26-10-15中氯产品成本、三份购销合同及一份销售合同复印件、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河北百禾丰化肥有限公司检验原始记录等。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一般”适用情形的要求,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裁量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90元;2、处货值金额(19800元)2倍的罚款,即罚款39600元;罚没款合计为40190元(人民币:肆万零壹佰玖拾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到唐山市财政局专用帐户(缴款方式详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8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