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唐山市网络直播营销政策指引(试行)》的通知
市电商诚信联盟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网络市场监管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平台经济和网络交易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经对有关行业协会、网络直播营销龙头企业调研,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本联盟部分主要成员单位意见,现将《唐山市网络直播营销政策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唐山市网络直播营销政策指引(试行)
(此件依申请公开)
2021年7月16日
附件:
唐山市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政策指引(试行)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唐山市网络经济和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发展实际,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政策指引。
第二条 在唐山市辖区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和自然人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均适用本指引。
二、行为规范
第三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职员工为本单位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符合《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鼓励参加“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培训,推行持证上岗。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聘用非在职员工为本单位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其营销行为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义务,其营销活动应当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当事人应取得营业执照或“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
第四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前参加“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素质。其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视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适用《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农村专业合作社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参照其他经济组织规范监管。
第六条 倡导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网络直播营销参加“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培训或具备相应业务素质,做到信用自律。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应在网络直播主页显著位置公示“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字样。
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网红)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工商登记或取得“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
年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应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登记的按照《无照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查处,违反《广告法》和《电子商务法》的一并处罚。
三、服务发展
第八条 建议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当事人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智慧监管系统报送网络直播平台账号和小程序应用信息。
第九条 唐山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设立的“电子商务便民服务站”以自有电商平台作为经营场所,可免费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优惠减免开通网店经营终端地址费用。
第十条 鼓励具备“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培训条件的机构,依据优惠政策免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培训服务和咨询。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备“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自然人,自愿选择一家相关行业协会,纳入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具备“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和网络直播营销素质的职业网红培养新人。
四、文明诚信
第十三条 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依法诚信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鼓励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者开展社会公益志愿活动,净化网络空间,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五条 对已经纳入行业协会和唐山市电商诚信联盟日常管理的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者,要加强行业管理,可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五、包容审慎
第十六条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三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探索对新设立的“三新经济”市场主体给予1至2年观察期、包容期,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2年内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的由行业协会约谈改正;构成行政处罚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指导和失信救济,不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六、强化责任
第十八条 对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纳入全程监管,违法经营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组织三人以上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组织者负有资格审查、商品质量把关、全程监督责任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报送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组织者追偿。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公益性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提前3日与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络市场监管机构通报信息,必要时还应向商务、网信、公安、文化等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利用唐山名称、字号和地名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域外电商经营者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作为网络直播营销行业规范管理的参考依据,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向社会公开,接受媒体和消费者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唐山市电子商务诚信联盟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落实。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唐山市电子商务诚信联盟协调推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