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行罚〔2021〕64号
当事人: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云科金属制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96MA0D0UPU5M
住所(住址):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海北镇花牛村(芦台经济开发区永久水泥管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12月29日,依据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关于发布采暖散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要求,我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所对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云科金属制品厂生产的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进行抽检。2021年3月11日,收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TQT01-2593-2020)。经检验,抽样产品胀接质量项目不符合JG/T220-2016标准,依据《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关于采暖散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该厂负责人,十五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3月3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4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2021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厂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进一步确定了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0年12月8日,山东济南的王先生通过电话向当事人订购规格型号为TLZ80-80/600-1.0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共2组,一组6柱,一组4柱。2020年12月14日,当事人完成此生产订单,并经该厂自检合格粘贴产品合格证。2020年12月29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所受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云科金属制品厂生产的散热器进行抽样检验,抽检产品为TLZ80-80/600-1.0型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抽样数量2组,抽样基数2组。经检验,该产品胀接质量项目不符合JG/T220-2016标准,依据《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关于采暖散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厂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的TLZ80-80/600-1.0型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2组,共计10柱,销售价24元/柱,货值金额240元(不含税)。因该批次产品未交付采购方,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自检记录复印件以及产品合格证照片1张、订货合同、生产通知单、原材料采购票据复印件以及抽查抽样单等。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生产的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中“一般处罚”适用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要求,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裁量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240元)二倍罚款,共计人民币480元(大写:肆佰捌拾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到唐山市财政局专用帐户(缴款方式详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