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汉沽管理区人社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为提高我区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规范经办管理,自2019年1月1日期调整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6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每人每年30万元;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调整为1500元。
二、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相关规定
(一)不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原单独限额、累计限额病种的按病种限额和多病种累计限额规定,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支付的结算办法,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治疗的门诊特殊疾病例数及相应病种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支付标准见附件);不再对参保人员个人鉴定的单独限额、累计限额病种进行限额,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由接诊医生按照参保人员病情不同程度自行掌握。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参保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病种支付标准报销。原单独限额和累计限额病种支付比例保持不变;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调整为每人每自然月65元,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调整为每人每自然月80元。
(二)通过病种鉴定的参保人员,每月只可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原一年办理两次鉴定的病种调整为每季度办理一次,参保人员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前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鉴定下季度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申请人员鉴定资料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10日;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30日查询、办理相关手续(法定节假日顺延),从通过鉴定的下个季度1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三、明确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规定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及待遇时间计算节点以女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间为准。参保男职工配偶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年度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不享受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原则上女职工在取得《生育登记凭证》以后生育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特殊情况由单位和个人做出说明。
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疾病相关病种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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