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法院查明,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玉田县孤树镇北山山上矿石。经地质部门鉴定非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为21269吨。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建筑用白云岩矿毛料价值170752元。玉田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
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非法采矿行为不仅破坏矿产资源,同时危害生态环境与地质安全。本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可以从行为上防止被告人再犯,达到更好的惩处犯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