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2017年7月11日,广源分局来了两位愁容满面的消费者,称其在广平县某电动车商场购买的价值7200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在购买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频频出现质量问题,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找商家要求退货,销售商仍以能维修好不会再出现问题为由不愿办理退货。百般无耐之下来到广源分局进行投诉,请求工商机关提供帮助。
群众利益无小事,广源分局靳局长通过经济户籍系统查询到经营者电话联系到经营者,就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并称对消费者尽到了售后维修义务,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表示不予接受,并称消费者要一有点小问题就要退货,门店就无法开展经营了,必竟价值较高的商品。基于这种情况,分局靳局长亲自到该门店进行协调,就消法的一些规定对经营者进行讲解,要求其进行换位思考,站在消费者角度想想消费者的心情,对农民来讲7000余元钱并非小数,并且不到一个月维修3次,让其对产品质量产生不信任。并就消法中经营者的义务对经营者进行讲解,经过耐心的劝说及消法知识的普及,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进行退货,并答应退还消费者7000元购货款。消费者对这一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能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电动三轮车频出问题,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且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12315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