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进入景区未开发区域开展徒步等活动的通告
广大游客朋友、户外运动爱好者、各旅游经营单位:
近期,部分“网红”、游客进入景区未开发区域违规徒步、探险活动有所增加,安全风险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青龙满族自治县境内所有未向公众开放、未开发区域(包括但不限于A级景区的非游览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高山、原始森林、无人峡谷、文物遗址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等),一律禁止开展徒步、穿越、自驾、骑行、露营、野炊、攀岩、探险、漂流等活动。
二、合规要求
(一)高危项目严管。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及河北省相关规定,登山及高危险性户外运动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组织申报,经体育部门审批。个人或未备案俱乐部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属违规行为。
(二)经营主体责任。 各旅行社、户外俱乐部、车友会、研学机构、在线旅游平台严禁组织“野线”“逃票线”等未开发区域旅游活动,不得设计、推介或组织前往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旅游线路和活动,不得发布相关诱导性攻略、产品及信息。对违规组织,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组织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安全文明出行。所有游客应当在经政府批准并正式对外开放的旅游景区(点)内进行游览活动,并严格遵守景区(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三、违规责任
(一)行政处罚。对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者,文旅、公安、林草、所在乡(镇)将依法予以劝返、警告或罚款。
(二)救援收费。因违规探险导致被困需救援的,产生的搜救、医疗等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法律追责。凡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因违规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文物古迹损毁、公共设施损坏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引发安全事故、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所产生的全部救援费用由当事人全额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非法进入活动的旅行社、民间组织及各类活动组织单位,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并纳入行业黑名单,实施行业联合惩戒。
四、监督与举报
请广大游客自觉遵守景区安全提示,珍爱生命,敬畏自然。如发现违规组织未开发区域活动线索,请及时举报。0335-7862062( 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应急救援:110、119、120
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6年4月27日
来源:青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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