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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衡水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金广青在新闻发布会上对《衡水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进行解读。他说,《衡水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共7章47条,分别就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与备案、解释评估清理和档案管理、附则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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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衡水市司法局组织高校学者、律师代表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
《办法》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压实部门立法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影响立法质效的各种因素,从源头控制着手,规范政府规章立项的范围、评估、论证等环节。在立法计划征集完成后,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组织专家研究论证,梳理立法需求清单,定向征求市政府领导意见。建立层层筛查机制,对立项、起草、审查设专章规定,根据各阶段对立法质量的不同要求,确立差异化工作机制。压实各环节立法主体责任,强化市政府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明确起草部门的前期准备和文本草案质量控制责任,确立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政府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和全过程质量监控责任。
构建全流程规范化体系,保障政府立法质量。《办法》以提升政府立法质量为核心目标,对政府规章制定出台的全流程,逐一明确立法要求,着力打造政府立法全流程规范化质量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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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衡水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在市政府网站公开
《办法》在立法原则中明确“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总则中规定“建立和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深入基层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程序设计中要求政府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均应广泛征集意见,并构建专家论证、听证、第三方参与、社会风险评估等配套机制。
《办法》提升规章制定工作实效。对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有更高要求,立项申请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附规章初稿和有关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对规章送审程序有更高要求,规章草案报送市政府审查前,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经起草单位有关会议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形成规章送审稿,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该多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对规章制定时限有更高要求,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安排或者市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审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审查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办法》的实施,将为衡水市规章制定工作提供明确遵循,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