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现将“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
7月5日20时许,刘某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桥东区姚家庄镇东环路小辛庄红绿灯处时,与贺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当事人贺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到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贺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7月9日14时许,马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崇礼区裕兴路红绿灯路段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马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7月12日21时许,霍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清水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清真八大碗饭店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通过道路停车让行刘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霍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霍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张家口公安交警提醒
交通事故猛如虎,生命安全大如天。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同时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