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建筑垃圾是什么?
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的特种设备及其废弃物,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检验、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物。
主要包括: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02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有哪些危害?
1.侵占有限的土地资源
建筑垃圾的堆放和填埋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降低土地利用效率。
2.严重污染水资源
建筑垃圾中的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害放射性物质和化学物质,会通过雨水渗漏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严重污染水资源。
3.污染土壤 降低土壤质量
建筑垃圾中的废砂浆和混凝土块含有大量水合硅酸钙和氢氧化钙,废石膏中含有大量硫酸根离子,废金属料中含有大量重金属离子。这些物质在雨水渗透过程中溶解,进入土壤,导致土地污染,从而危害人体健康。
4.影响空气质量
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例如,建筑垃圾中的有机物质在细菌作用下会发酵产生甲烷等有害气体,影响空气质量。
5.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建筑垃圾如果没有妥善处理,会成为火灾、崩塌等事故的隐患,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03建筑垃圾应该怎么进行规范处置?
1.办理核准手续: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办理产生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办理运输核准;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资源化利用厂等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单位)应办理处置核准;参与处置活动(含产生、运输、处置)的相关单位,应在获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相应核准证后,方可开展处置活动。建设工程产生核准证在开工前应当完成办理。
2.编制方案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渣土等符合直接利用条件的建筑垃圾,需在施工现场直接利用的,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明确。
3.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贮存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
(二)规范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种类、产生量等信息。
4.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理,也可以交由物业服务等单位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居民自建住房、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组织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合理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安排专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落实以下要求:
(一)随车辆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车辆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指定的利用或者处置场所;
(三)车辆全程密闭运输;
(四)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五)保持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
(六)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04违规运输、处理建筑垃圾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1.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