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卫生监督是加强卫生管理的重要手段,其核心目的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主要的卫生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的具体责任部门,卫生监督工作通过监督检查等手段来实施。6月19日起,我们相继报道海港区卫生监督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处理的案件,以案说法,帮助大家了解专业机构的工作情况,维护群众健康利益,同时为不法行为敲响警钟。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建筑产品公司职业卫生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组装岗现场存在二氧化锡、噪声职业病危害,公司员工陈某某(化名)2020年被诊断为噪声职业禁忌,却仍在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现场作业。卫生监督人员根据劳动合同、讯问笔录、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等证据确定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案件处理
执法人员针对该企业安排有职业禁忌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行为进行立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伍万壹仟元整,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
法律依据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之规定,结合《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罚的裁量基准:有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情形,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所涉及接害劳动者人数罚款:1:五人以下的,处伍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承担的主体责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严格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全面评估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及时发现职业禁忌人员并调离相关岗位,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本案中,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调了法律对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
案件警示
企业要重视职业健康管理,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调整员工岗位,避免因违法面临的行政处罚和劳动者职业病治疗、赔偿等经济问题,减少劳动纠纷,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自身工作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禁忌情况。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发现有职业禁忌,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要求调离相关岗位,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害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涉害企业和接害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共同营造健康的工作环境。
阅读链接
涉害企业:是指那些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或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企业。这些企业通常涉及高风险行业,如危险化学品行业、建筑施工行业等,其生产活动可能引发爆炸、火灾、闪燃等事故,对参与生产过程的个体或群体造成伤害。
接害劳动者:是指在工作中接触有害物质或处于有害环境中的劳动者,危害因素包括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气象条件、噪声、振动、辐射等。其职业健康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
法律保护措施
一、健康检查制度
(一)用人单位需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
(二)未经检查者不得从事接害岗位工作。
二、权益保障
(一)确诊职业病或工伤时,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企业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职业病危害及防护措施。
来源:海港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