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点整治!事关禁止制售假劣肉制品)
各肉制品生产经营使用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加工及经营环节市场主体严禁生产、经营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形的肉类产品;严禁收购、贮存、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严禁在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如使用鸡鸭肉冒充牛羊肉、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欺骗消费者;严禁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严禁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入境的冻品肉。
二、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管理。餐饮服务环节单位(学校食堂、单位食堂、烧烤店、火锅店等)要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严禁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等肉制品;严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生产销售单位要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货凭证,查验好两章、两证,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进口的肉制品要查验好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严格把关肉制品质量。生产加工、销售肉制品时要对肉类食品的保质期和外观性状进行检查,严禁使用、销售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肉。
五、严格规范肉类产品贮存。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保持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按规定温度储存肉类产品,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冷藏销售的肉及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应在0-4C°的冷藏柜内贮存,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8C°以下的冷冻柜贮存。
六、严格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加工经营销售场所要有相应的“三防”设施,并加强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出现交叉污染。
各肉制品生产经营使用主体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发现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