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和奖励工作,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花园分局、下花园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下花园区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加大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土地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获得相应物质奖励。
第三条 举报内容
(一)举报的违法用地行为包括非法占地、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等。
(二)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
第四条 举报对象。指未经具有审批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非法占地和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矿产资源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传真、书信或者当面举报等方式向受理机关举报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313-5050015,0313-5050978(夜间及节假日);举报邮箱为xhyjck7930318@163.com;举报信件收件地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城镇街道菜园街42号,收件人: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花园分局,收件联系电话:5050015。
第六条 受理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机关,应安排专人负责举报的受理、交办、督办等工作,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受理机关机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人或与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违反者按照保密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口头举报的,受理人应将举报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提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电话举报的,受理人应细心接听并如实记录。
第九条 举报不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管辖的案件,受理机关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将举报信函或记录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对不子受理的举报,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举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在下花园区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对象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可查、违法事实及违法线索真实;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可以预留辨识本人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联系方式、代码等),用于发放奖金。匿名举报人接到奖金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的,应当主动提供用于辨识本人为举报人的预留信息,便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验举报人信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由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的除外);
(三)无法核实举报人准确信息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且无法提供新的违法线索的;
(五)信访投诉或申诉的;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
(七)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金金额;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在职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奖励遵循以下“一案一奖”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举报受理时间排序最先的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举报人领取或第一署名举报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举报人领取,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一个举报涉及两种及以上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立案查处的,按案件数分别给予举报人奖金;
(四)同一举报人反映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根据举报查实的违法事实按轻重及违法行为对经济、社会、安全产生的危害程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土地违法行为的奖励:根据违法占地的数量及破坏程度,每举报一件按500-3000元给予奖励。
(二)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奖励:根据盗采程度按500-3000元给予奖励,对因避免造成重大事故的,视情况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举报受理机关,应在作出土地或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制度奖励条件的《举报和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奖励领取通知书》送达或通知举报人申领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和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奖励领取通知书》或电话通知之日起20日内携带《奖励通知书》和身份证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奖励申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权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及时报批并当场兑现奖励,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兑现的,可适当延长期限并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领奖程序:申请-审查-报批一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由下花园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发放。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骗取奖励、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2025年4月22日起实施。
下花园区财政局
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花园分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