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6日,报案人高某称司机黄某在沧州市泊头市某煤场卸煤作业中“意外摔伤”,脚踝骨折,车辆未受损。被保险人(车主)要求正常赔付医疗费用,报案延迟且拒绝配合调查。
初次调查受阻。报案人高某未直接提供驾驶员联系方式,经多次沟通后仅透露车主信息,且车主拒绝提供事故视频,声称“交警不受理”。车主态度强硬,坚称事故为“摔伤”,但回避事故细节,引起查勘员怀疑。
在现场勘查与医疗排查过程中,查勘员实地勘察卸煤现场,发现作业环境涉及铲车操作,与“摔伤”描述不符。走访多家医院后锁定伤者科室,确认伤情为“踝骨挤压骨折”,与“摔伤致伤机制”矛盾。查勘员以证据为突破口,向车主阐明隐瞒后果及法律责任。车主最终承认,事故实为铲车作业操作失误,铲斗压伤司机脚踝,为降低责任风险谎报“摔伤”。
本案关键证据与疑点有四:一是伤情证据:医院诊断证明伤者为“挤压伤”,非摔伤特征。二是作业环境:卸煤现场需铲车协同作业,存在机械操作风险。三是行为异常:报案延迟、拒绝提供监控、隐瞒伤者真实致伤原因。四是车主自述:最终承认事故真实原因,印证骗赔动机。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故性质,虚构“摔伤”情节,骗取保险理赔。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被保险人主动撤销索赔申请,我司成功拒赔,避免经济损失5万元。
案例启示。一是强化调查敏锐度,对“无事故现场”“伤情与描述不符”案件需高度警惕。二是多维度取证,结合医疗记录、作业环境、机械操作痕迹等综合分析,揭露矛盾点。三是沟通策略,以证据施压与政策宣导结合,突破当事人心理防线。四是行业风险提示,卸货作业中机械致伤案件高发,需加强承保前风险提示及过程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