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涞源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措施十五条(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及市场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持续推动全县优化营商环境走深走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5〕12号)等文件精神,在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检查对象。本措施涉企行政检查对象是指行政辖区内的企业法人组织。
第二条 主体确认。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县司法局严格按照“国办发〔2024〕54号”及“冀政办字〔2025〕12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全面清理全县行政检查主体,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中介机构,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第三条 管理范围。国家、省、市安排部署的“双随机一公开”等专项行动,市级以上对口部门交办的临时检查,涉及“平台、热线”、信访 、应急事件处置等方面的检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日常监管、巡查、案件调查等不纳入涉企行政检查管理范围。其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均列入涉企行政检查管理范围。
第四条 源头管控。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检查主体依据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现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实际成效的予以取消;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梳理调整结果及时公布。
第五条 依法公布。县司法局牵头,组织行政检查主体在县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并动态更新。未经公布的检查事项,不得实施。
第六条 制定方案。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前,行政检查主体须制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检查方案(主要包括检查主体及职责、检查范围及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及要求、检查时间及人员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检查报备。行政检查主体每次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前填写涉企行政检查报备登记表,同步向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网上报备。未经报备的,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法律法规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行政辖区内非企业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相应行政检查主体参照本措施,制定系统内部管理办法,由内设机构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备,杜绝随意检查。
涉及河北涞源经济开发区内的涉企行政检查,同步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备;涉及旅游景区的涉企行政检查,同步向白石山景区管委会报备。
第八条 优化检查。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禁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多部门(2个以上)联合检查的,由牵头部门对检查方案进行优化,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对同一行业、同一企业接受多部门(2个以上)不同事项检查的,由各行政检查主体分别报备涉企检查事项,经县司法局对检查方案优化合并后,通知行政检查主体实施检查。未经报备的,不得实施。法律法规及市级(含市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河北涞源经济开发区内的多部门检查,同步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备;涉及旅游景区的多部门检查,同步向白石山景区管委会报备。
第九条 工作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第十条 结果反馈。涉企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检查主体要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同步将检查结果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县政府开通“县长热线”(0312- 7312345),县工商联建立常态化入企调研工作机制。县政府鼓励企业对检查人员未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未达到两人以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入企检查等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鼓励全县市场经营主体、投资客商、外来游客、社会民众对营商环境领域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问题处办。县热线办每天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县长热线”(0312-7312345)有关涉企行政检查、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问题线索归集整理,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工商联将调研掌握的市场经营主体诉求适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县政府办公室依照“五办”工作机制,按程序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并及时将处置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三条 督查处置。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对涉企行政检查进行全过程督导检查,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进行重点督查。督查中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检查主体责任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县政府督查机构依法立项督办;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扫码入企。行政检查人员通过省司法厅在全省统一部署应用的“扫码入企”APP扫描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后方可入企检查。未经扫码入企检查,企业有权不配合检查,有权通过“县长热线”投诉、举报。法律法规及市级(含市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其他 本措施自2025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