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县水务局关于非法凿井取水的通告
一、凡在我县境内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资源。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取得取水批准文件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视为非法取水行为,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制封闭违法机井、拆除水利设施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公司、集体或者个人实施打井作业的打井队或者其他凿井施工单位,依据《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阻挠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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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