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消费者刘女士从网络平台预约了张家口某酒店,后因个人原因不能入住,希望退款,但酒店不予退费。
崇礼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联系酒店负责人,酒店负责人表示已在网站预订页面注明“一旦订房成功不能退款”,刘女士由于个人原因取消订房是其单方面行为,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向酒店负责人讲解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表示酒店单方面不予退款的声明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有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免除经营者义务的嫌疑。诚然刘女士有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她所支付的价款是全部房费而非定金,酒店不能扣除其所有钱款,况且她已经提前通知经营者退订,并不影响房间再次销售。最终酒店同意给消费者退回全款4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酒店不允许转让、概不退款的声明对消费者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此等格式条款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