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交纳7100元参加某跆拳道培训课程,机构在未完成培训课程的情况下停业。消费者不接受转课方案,要求退还剩余费用,向沧州市消保委投诉。
沧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系消费者和培训机构,安排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终止。随后,市消保委转而联系其所租赁的商场,虽然该培训机构已从商场撤柜,但商场尚有部分保证金未退回。消保委再三强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各方积极配合解决问题,经过多次商讨,该商场愿意动用该培训机构剩余的保证金先行赔付消费者,向消费者退款7100元。经确认消费者已收到退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按消费者的要求退还预付款。本次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积极协调各方,最终成功解决了消费者的投诉,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