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要提示!)
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行业领域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提示
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经营者:
垄断行为不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将面临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和可能附带的民事赔偿。经营者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有效识别和预防垄断违法行为,可以降低违法概率和风险。
为提升相关行业领域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增强防范化解垄断违法风险的能力,根据《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等相关规定,现提示如下: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依法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召集、组织或者推动会员(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2.在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以及制定的标准中,含有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对象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8.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五、法律责任风险
1.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5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其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3.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涉嫌垄断违法行为,将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对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经营者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12315、8210315
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