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通告
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25〕第1号),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期: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
二、管制区域:宣化区境内除主城区外所有区域的林区、林地、荒山、荒坡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高森林防火区域包括:储备林工程区,“增绿添彩”工程区,廊道绿化工程区、天然林保护区;庞家堡镇天然林区,赵川镇凤凰山天然林区,李家堡乡后坝口、正盘台天然林区,崞村镇老东山天然林区,奥运迎宾廊道绿化工程区,崞村镇双万亩退耕还林工程区,塔儿村乡万亩退耕还林工程区,顾家营镇蟒头山、人儿山景观区,河子西乡朱家庄景观区,宣钢公司烟筒山矿区,王家湾乡林区,深井镇韩家坡林区,黄羊滩国营林场、庞家堡国营林场。
三、管制期内在管制区域严禁以下野外用火行为,违者从严查处:
(一)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地埂、烧柴草、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野外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及烟花,吸烟、烤火、打火把、放孔明灯、玩火自娱、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野外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四)进入林区内郊游、踏青等活动;
(五)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管制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在主要路口、关键部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外来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配备护林员,开展防火巡护,清除边缘可燃物,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配备森林防火所需要的装备。
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未经批准擅自在管制区域内野外用火和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未造成损失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上述条款处罚外,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必须及时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并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立即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按照科学指挥、专业指挥的要求,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扑救过程中,要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八、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区监察部门要根据《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及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