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买卖合同起纠纷 倾心调解化干戈)
近日,博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促进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企业间的友好合作和良性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原告保定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某某在2016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输送带买卖业务关系,2024年6月,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输送带款196000元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时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
法官调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向被告谷某某送达了应诉手续,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
经了解,原告保定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某某系多年合作关系,合作过程中被告谷某某一直积极的履行付款义务。此次对账后,双方共同确认了被告谷某某尚欠原告保定某制造有限公司的货款数额,被告谷某某表示,因生意不景气,资金周转存在困难,也多次同原告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沟通、解释,对于货款的数目及利息均表示认可,并向法官承诺会及时筹措货款给付原告。原告某制造有限公司表示,双方之间合作多年,对于被告谷某某也是十分信任,此次诉讼确是因为公司经营的原因,需要及时催要货款,实属无奈之举。
承办法官在了解到双方的情况后,同双方当事人都进行了沟通,认为双方之间多年的合作也是基于双方对于彼此的信任,劝诫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站在对方的角度解决问题,合理的解决。经过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保定某公司自愿放弃了利息,被告谷某某当庭给付原告保定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并表示剩余96000元货款于2025年6月30日之前给付。
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同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劝诫原被告双方要珍惜多年的合作关系,再遇到相应的问题要及时的同对方进行沟通,合理的解决问题。原被告双方也表示,此次诉讼不会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双方会在以后继续加强合作,至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得以解决,双方多年的合作关系得以维系。
今后,博野县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将调解结案作为审判工作中的重点,切实了解群众所需,着力解决群众难题,让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增强安全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