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森林防火明白纸)
宣传森林防火,提高森林防火意识,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后,应立即向乡镇政府或县防火办报告。报警电话:12119。
我县森林防火期是从每年10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其中,11月15日至第二年5月15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我县防火区域:倒马关乡、川里镇、黄石口镇、羊角乡、军城镇、齐家佐镇、石门乡、白合镇、迷城乡、大洋乡、北店头镇、北罗镇、雹水乡、罗庄镇、南店头乡、都亭乡、高昌镇、仁厚镇18个乡镇所有林草区为严禁火种进山入林区域。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品进山入林,严禁吸烟、烧地边、烧火取暖、烧荒、焚烧垃圾、烧秸秆、燃放孔明灯、爆破、焊接、切割、热处理、野炊、上坟烧纸、庙会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森林草原“防火码”微信小程序具备野外火源管控、防火宣传教育、快速反馈火情和违规信息等功能,请广大干部群众进入林区主动接受检查并扫码登记。
《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