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肃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3日作出的“肃市监处罚〔2025〕9号”“肃市监处罚〔202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11月20日,肃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ZD2024SP31307)(编号:ZD2024SP31309);食品名称:小碗;被抽样单位:肃宁县启航幼儿园、肃宁县启迪幼儿园;委托单位: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肃宁县启航幼儿园、肃宁县启迪幼儿园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被依法处以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