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法院关于发布执行悬赏的公告
为依法制裁、惩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集中发布一批执行悬赏公告,对下列法院被执行人公开悬赏相关线索。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尽快前往涉案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相关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蔺健、任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蔺健、任洁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蔺健
身份证号:130703199007080638
身份信息:蔺健,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祭风台街颐盛园小区1号楼3单元401室。
执行标的:2576920元
被执行人:任洁
身份证号:130722199312202522
身份信息:任洁,女,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祭风台街颐盛园小区1号楼3单元401室。
执行标的:350000元
悬赏金的计算方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债权实现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10%作为悬赏金给付提供线索者。
悬赏条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控制,并依法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的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和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
联系人:武法官
联系电话:1770313698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曹东青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东青
身份证号:132521196801266069
身份信息:曹东青,女,汉族,1968年01月26日出生,现住址张家口市桥西区天秀四期43楼1002室。
执行依据:(2023)冀070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
悬赏金的计算方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债权实现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10%作为悬赏金给付提供线索者。
悬赏条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控制,并依法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和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
联系人:杨法官
联系方式:17703138921
邮寄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16-1号—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政编码:07500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朱贵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朱贵东,男,汉族,身份证号:130721197112065417。
执行标的:249872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信息(包括账户存款、动产、不动产、有效债权、有价证券等),使法院根据该线索执行回款(包括该线索涉及非现金财产但经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后获得的执行回款)的个人或单位,申请人给予该执行回款的10%的现金奖励。本院对被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16日止。在本公告悬赏期限内,针对公告上被悬赏人的悬赏效力,在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自动失效。
联系人:赵法官
举报电话:0313-5973576,17703138385
联系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地院巷2号院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有龙,男,汉族,身份证号:130721198801105810。
执行标的50175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信息(包括账户存款、动产、不动产、有效债权、有价证券等),使法院根据该线索执行回款(包括该线索涉及非现金财产但经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后获得的执行回款)的个人或单位,申请人给予该执行回款的10%的现金奖励。本院对被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16日止。在本公告悬赏期限内,针对公告上被悬赏人的悬赏效力,在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自动失效。
联系人:赵法官
举报电话:0313-5973576,17703138385
联系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地院巷2号院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闫启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闫启兵,男,汉族,身份证号:13072119751203381X。
执行标的:50620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信息(包括账户存款、动产、不动产、有效债权、有价证券等),使法院根据该线索执行回款(包括该线索涉及非现金财产但经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后获得的执行回款)的个人或单位,申请人给予该执行回款的10%的现金奖励。本院对被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16日止。在本公告悬赏期限内,针对公告上被悬赏人的悬赏效力,在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自动失效。
联系人:赵法官
举报电话:0313-5973576,17703138385
联系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地院巷2号院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悬赏,为依法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施同光,男,汉族,身份证号130721199003015110。
执行标的:42471元及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信息(包括账户存款、动产、不动产、有效债权、有价证券等),使法院根据该线索执行回款,(包括该线索涉及非现金财产但经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后获得的执行回款)的个人或单位,申请人给予该执行回款的10%的现金奖励。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公告期限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20日止。
在本公告悬赏期限内,针对公告上被悬赏人的悬赏效力,在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自动失效。
联系人:王法官
举报电话:17703138397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悬赏,为依法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白云飞,男,汉族,身份证号130721198404105112。
执行标的:20770元。
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信息(包括账户存款、动产、不动产、有效债权、有价证券等),使法院根据该线索执行回款,(包括该线索涉及非现金财产但经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后获得的执行回款)的个人或单位,申请人给予该执行回款的10%的现金奖励。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公告期限直至本案执行完毕为止。
在本公告悬赏期限内,针对公告上被悬赏人的悬赏效力,在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自动失效。
联系人:王法官
举报电话:17703138397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苏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嘉,男,汉族,身份证号:130705198206200039。
执行标的:33148.75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信息(包括账户存款、动产、不动产、有效债权、有价证券等),使法院根据该线索执行回款(包括该线索涉及非现金财产但经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后获得的执行回款)的个人或单位,申请人给予该执行回款的10%的现金奖励。本院对被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16日止。在本公告悬赏期限内,针对公告上被悬赏人的悬赏效力,在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自动失效。
联系人:赵法官
举报电话:0313-5973576,17703138385
联系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地院巷2号院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磊,男,汉族,身份证号:130705198708071230。
执行标的:37940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信息(包括账户存款、动产、不动产、有效债权、有价证券等),使法院根据该线索执行回款(包括该线索涉及非现金财产但经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后获得的执行回款)的个人或单位,申请人给予该执行回款的10%的现金奖励。本院对被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16日止。在本公告悬赏期限内,针对公告上被悬赏人的悬赏效力,在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自动失效。
联系人:赵法官
举报电话:0313-5973576,17703138385
联系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地院巷2号院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晓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晓宝,男,汉族,身份证号:130705198901240016。
执行标的:37565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信息(包括账户存款、动产、不动产、有效债权、有价证券等),使法院根据该线索执行回款(包括该线索涉及非现金财产但经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后获得的执行回款)的个人或单位,申请人给予该执行回款的10%的现金奖励。本院对被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16日止。在本公告悬赏期限内,针对公告上被悬赏人的悬赏效力,在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自动失效。
联系人:赵法官
举报电话:0313-5973576,17703138385
联系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地院巷2号院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被执行人照片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樊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樊志伟,男,汉族,身份证号:130721199406031617。
执行标的:8000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信息(包括账户存款、动产、不动产、有效债权、有价证券等),使法院根据该线索执行回款(包括该线索涉及非现金财产但经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后获得的执行回款)的个人或单位,申请人给予该执行回款的10%的现金奖励。本院对被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16日止。在本公告悬赏期限内,针对公告上被悬赏人的悬赏效力,在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自动失效。
联系人:赵法官
举报电话:0313-5973576,17703138385
联系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地院巷2号院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张家口市怀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毓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借款6万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罗毓滨,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5月8日,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柴民主街女学校巷18号,身份证号:132527196305080052,电话:13784569862。
申请人愿意提供借款本金6万元的10%作为悬赏金,奖励给提供有效线索导致本案得以执行完毕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线索需为之前执行机构未知的有效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行踪线索,且该线索能直接导致案件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到位。悬赏期限自贵院批准本申请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悬赏金将在案件执行到位后,由申请人按照贵院指定的方式和程序支付给提供有效线索的个人或单位。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张胜
举报电话:17703139764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张家口市张北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裴圣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以申请人张建国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令。
被执行人裴圣君,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深井镇大井沟村大巷西28号。身份证号码:130721197902280613。
执行标的:552433.31元。
自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结止,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促成本案执行完毕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人民币20000元。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举报联系人:张法官
联系方式:17703137568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张家口市张北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海军、魏秀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希望知悉下列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将给予一定奖励。同时敦促下列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大囫囵镇小台沟行政村魏村,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802286736。
被执行人:魏秀叶,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大囫囵镇小台沟行政村魏村,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7707121023。
执行依据:(2021)冀0722民初2817号
申请悬赏标的:63000元
悬赏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执行到位的,本院将依申请人承诺给予举报人现金5000元奖励。
悬赏条件:举报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真实有效,且属本院尚未掌握的行踪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相关规定(法院已查实但尚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联系人:赵法官
电话:17703136577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张家口市蔚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蔚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姓名:李哲
身份证号:130726199210160451
未履行金额:85664.09元
身份信息:李哲,男,汉族,1992年10月16日出生,住蔚县蔚州镇经纬里16条28号。
执行依据:(2022)冀0726民初2318号
悬赏金的计算方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债权实现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30%作为悬赏金给付提供线索者。
悬赏条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控制,并依法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所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和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
联系人:谭建荣
联系方式:17731337216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张家口市蔚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蔚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姓名:张伟
身份证号:132525197408221630
未履行金额:111875元
身份信息:张根满,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蔚县白乐镇方碾村。
执行依据:(2024)冀0726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的计算方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债权实现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10%作为悬赏金给付提供线索者。
悬赏条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控制,并依法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所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和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方式:17731339133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韩丽桃、田海平因经济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1:韩丽桃
身份信息:韩丽桃,女,199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
身份证号:130727199803280025
被执行人2:田海平
身份信息:田海平,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
身份证号:130727199008200030
执行标的:8000元
悬赏金的计算方法:申请执行人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债权实现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20%作为悬赏给付提供线索者。
悬赏条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控制,并依法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的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和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
联系人:赵法官
联系电话:19930309008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韩丽桃因经济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丽桃
身份信息:韩丽桃,女,199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
身份证号:130727199803280025
执行标的:14000元
悬赏金的计算方法:申请执行人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债权实现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20%作为悬赏给付提供线索者。
悬赏条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控制,并依法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的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和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
联系人:赵法官
联系电话:19930309008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尹佳彬因经济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尹佳彬
身份信息:尹佳彬,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
身份证号:130727199203110831
执行标的:5060.83元
悬赏金的计算方法:申请执行人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债权实现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20%作为悬赏给付提供线索者。
悬赏条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控制,并依法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的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和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
联系人:马法官
举报电话:17703138812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张家口市沽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金兰买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金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悬赏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金兰
身份证号:132523195707261729
户籍信息:孙金兰,女,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闪电河乡马神庙村马神庙自然村4号。
执行依据:(2019)鄂仲字第0309号、(2023)冀07执协664号
执行标的金额:1109546.07元
悬赏金额:50000元
悬赏条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控制并依法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和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王法官
联系电话:17703137291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平定堡镇中环西路358号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张家口市沽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某农资门市与被执行人张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树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树旺
身份证号:132523197003182079
未履行金额:71121.16元
身份信息:张树旺,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沽源县大二号乡大二号村二十五村。
悬赏金的计算方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将以5000元作为悬赏金给付提供线索者。
悬赏条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控制,并依法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和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
联系人:王法官
联系电话:17703139975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平定堡镇中环西路358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张家口市尚义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尚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史建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史建雨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尚义县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史建雨,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南壕堑镇太平街温馨家园小区3号楼,身份证号码为:130725199304201318。
执行依据:(2021)冀0725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的计算方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实现债权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4%作为悬赏金给付提供线索者。
悬赏条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将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控制,并依法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财产线索。
联系人:张鹏
联系方式:17703139257
邮寄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执行局。邮政编码:07675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张家口市尚义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尚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尚义县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海兵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尚义县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海兵,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南壕堑镇梧桐苑小区2号楼2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为:132524196108240038。
执行依据:(2015)尚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97703元
悬赏金的计算方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实现债权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30%作为悬赏金给付提供线索者。
悬赏条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将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控制,并依法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财产线索。
联系人:张鹏
联系方式:17703139257
邮寄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执行局。邮政编码:07675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张家口市尚义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尚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勇
身份证号:132524196804050019
身份信息:李勇,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尚义县南壕堑镇河东街联社家属楼3单元602室。
执行依据:(2020)冀0725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272万元
悬赏金的计算方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债权实现的,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数额的30%作为悬赏金给付提供线索者。
悬赏条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控制,并依法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和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谨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所提供的线索。
联系人:赵瑞安
联系方式:17703137859
邮政编码:076750
邮寄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执行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