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提醒函)
关于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提醒函
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化妆品是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追求,促进心理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朝阳产业,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部门规章要求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持有效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二、购入化妆品时,必须索取并核实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可自行查询并归档);
(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可自行查询并归档);
(三)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可自行查询并归档);
(四)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每批次)。
三、购入化妆品时,必须严格索票。
包括向供应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用日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能够提供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四、购入化妆品时,应查验化妆品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必须标注下列信息:
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不得标注适应症、医疗术语等内容。
五、建立购货台帐。
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购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不准经营使用以下产品:
1.未获生产许可的化妆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
3.套号冒号的化妆品;
4.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
5.标签、说明书上虚假夸大宣传,或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和医疗术语的化妆品;
6.未经进货查验的化妆品;
7.超过使用期限或变质的化妆品。
七、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主动接受政府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维护化妆品消费安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