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衡水湖自然保护区)无人机航拍活动,防止无人机航拍干扰鸟类正常的栖息迁徙活动。根据《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衡水湖自然保护区无人机航拍活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无人机指民用无人机及其他相关低空飞行器。
二、无人机飞行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机关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并依法取得相应的飞行资质。
三、在衡水湖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机从事鸟类拍摄、科研调查、动物追踪、勘探测绘等活动前,须到衡水滨湖新区综合管理局进行审核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在审定区域内开展飞行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衡水湖自然保护区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对飞行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拒不服从配合执法人员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