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唐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21日起,保定市风力减弱、湿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可能出现轻至中度污染过程。根据市生态办《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要求,为减轻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经县政府批准,我县于11月21日下午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我县及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工作,并将此通知传达到各企业、施工工地。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依据2024年第三季度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三)面源控制措施。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沥青摊铺、露天防水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四)道路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
(五)秸秆焚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村为单元,组建巡查队伍,24小时不间断巡查,坚决杜绝秸秆、垃圾露天焚烧。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全县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认真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后,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应急响应期间,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坚决防止“一刀切”。
三、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预警期间每日17:00时前报送当日督导检查情况,预警解除后次日11:00前,将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形成文字报告,及时报送县大气办。
联系电话:7492868
电子邮箱:txdqb123@163.com
唐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