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休闲娱乐需求的日益增长,叫上三两好友在家中打麻将成为了老少皆宜的娱乐方式。但是,一旦越过法律边界,这项看似平常的群众娱乐活动就可能构成犯罪,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三河法院就曾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人小王、小谢(化名)在自家居民楼内设置了九台麻将桌及一台空白桌,招揽人员来此打麻将、打扑克、推牌九等进行赌博,收取参赌人员桌台费,并帮助换取现金赌资、提供茶水及餐饮等服务。期间,被告人小王通过微信换现金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80万元,获取桌台费达5.5万元。
经三河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小王、小谢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小王等违法所得人民币5.5万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具,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那么赌博犯罪与群众娱乐活动该如何区分?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设备和资金等条件,组织和管理非法赌博活动的行为。因此,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务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开设赌场的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广大人民群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要提高法律意识,坚决抵制赌博活动,净化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