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3月,被告人刘某花费4万元从路边购买两辆“合力”牌叉车,后发现无法正常使用,系假冒“合力”牌叉车,便与自称“王某”的人商议,将这两辆叉车出售,由“王某”负责在网上发布出售广告并联系客户,刘某负责接待客户,上述两辆假冒“合力”品牌注册商标的叉车销售金额共计5.68万元,二人非法获利1.6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1年3月10日,在大厂县夏垫镇政府附近停车场,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将一台假冒“合力”牌K50型叉车以3.18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亓某。亓某将叉车运回后,发现无法正常使用,经鉴定,该叉车为假冒“合力”牌叉车。
2021年4月17日,在大厂县夏垫镇鑫福佳苑小区外,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将一台假冒“合力”牌K35型叉车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将叉车运回后,发现无法正常使用。经鉴定,该叉车为假冒“合力”牌叉车。
【判决结果】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冀1028刑初34号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一种常见的知识产权犯罪,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而且也影响了公平竞争,损害了市场的秩序。此案件的审理,是大厂法院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保障群众高品质生活,积极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大厂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