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外机护栏是属于小区业主的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当保护空调外机的防护窗破损掉落,砸伤路过行人,责任应该谁来承担?三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滑先生在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经过某小区12号楼附近时,被高空坠落的空调防护窗砸到了右侧腰背部和右上肢。滑先生立即被送往医院,伤势已达十级伤残(经鉴定),在医院住院治疗了18天。
“看病住院要花钱!儿子往返交通费也不少!更别说耽误了这么多天工作呐!”滑先生因为这次从天而降的“意外”损失巨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滑先生将空调防护窗所在户12号楼1201室业主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诉至三河法院。
三河法院受理案件后,在现场走访调查中发现,该空调外机护栏在开发商交房时即存在,构造上不具有独立性,功能上主要为遮挡、装饰和美化小区楼房外观之用,不属于业主专有的范围,应属于共有部分,且该小区存在多家业主室外空调外机护栏缺失。因此,可以认定该被告物业公司并未对小区共有部分尽到必要的日常维护、管理义务。
被告1201室业主虽然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涉案空调外机平台的使用人,但由于该护栏实际所在位置,超出了一般业主能够注意和管理的能力范畴,在日常生活中无法进入该平台,更无法对平台上护栏进行维护、管理。因此,该业主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三河法院经审查,依法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滑先生受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90793.9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廊坊中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近年来,随着高层小区逐渐老化,外墙悬挂物、构筑物等年久失修脱落砸人事故频发,居民们“头顶上的安全”受到威胁。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审慎的管理义务,定期对小区进行检查、维修、养护,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做好相应的提示与告知,及时维修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