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我在诉】蠡县法院:拒不配合法院搜查? 罚款1万元促履行!)
近日,蠡县法院规范化运用执行措施,充分发挥强制执行震慑作用,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刘某诉天津某服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蠡县法院判决,天津某服装公司需给付刘某货款2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公司责任人,该公司负责人均拒接电话。经向申请人了解,该公司经营正常,鉴于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决定前往天津对该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在到达该公司后,执行法官出示搜查令,但该公司保安门卫却将大门紧锁,拒不配合法院搜查,并扬言没有公司负责人的指示,拒绝开门。因该公司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执行法官决定对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马某罚款10000元。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认识到了公司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罚款,并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公司也在正常生产经营,希望宽限一周的时间筹款。为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公司于一周内支付了全部货款,该案顺利执结。
下一步,蠡县法院将继续加大搜查执行措施的运用,积极查找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掌握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直接证据,强化执行威慑力,打击被执行人侥幸心理,督促被执行人尽早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