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整治力度,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意识,全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吐痰、抛洒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瓶(罐)、包装盒(袋)等废弃物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整治时间
2024年9月、10月为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后转入常态化管理。
三、整治范围
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及公共停车场。
四、整治措施
公安交警部门通过视频监控抓拍、现场取证执法等方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通过网格员、监督员日常巡查等渠道,按照 “发现一起、登记一起、教育处罚一起” 的原则,对 “车窗抛物”、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实施首次违法批评教育,第二次违法教育的同时进行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的通过市级媒体公开曝光。
五、法律依据
对“车窗抛物”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第89条、第9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对乘车人处20元罚款,对驾驶人处100元罚款。因乱扔杂物造成其他交通事故的,该车人员应当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40条第(二)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发布单位:张家口市公安局、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